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负责人:金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人行,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淑员,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绪文,女,196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与被告绪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唐嘉清
书记员:李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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