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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与伍文超、谢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负责人:符寅健,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婷,上海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杰,上海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伍文超,女,198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谢恺,男,198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与被告伍文超、谢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因被告已将涉案款项结清,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不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5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75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负担。

审判员:张  玮

书记员:王琼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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