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虹口区。
负责人:符健寅,行长(未到)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婷,上海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杰,上海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冉一凡,男,198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与被告冉一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立案。在审理中原告以需另行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撤回起诉。
审判员:张 静
书记员:陈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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