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虹口区。
负责人:符寅健,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盛,上海大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春容,男,199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
被告:刘小英,女,197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与被告吕春容、刘小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依法向原告发送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亦未申请减交、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志廉
书记员:陈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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