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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与廖佩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虹口区。
  负责人:符寅健,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盛,上海大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佩佩,女,199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康市。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与被告廖佩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依法向原告发送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亦未申请减交、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志廉

书记员:陈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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