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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与朱明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原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虹口区。
  负责人:符寅健,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婷,上海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杰,上海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明华,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与被告朱明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撤诉处理。

审判员:陈素琴

书记员:夏  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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