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虹口区。
负责人:符寅健,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婷,上海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杰,上海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天忠,男,198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与被告范天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以被告欠款已由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义务代偿与原告,原告已无诉讼主体资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财产保全申请费2,078.86,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陈 丽
书记员:王 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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