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虹口区。
被申请人: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与被申请人范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11,772.2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范某某银行存款311,772.2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078.86元,由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预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 丽
书记员:王佳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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