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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支行与上海凯宝运输有限公司、徐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
  负责人:徐琼,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伟,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婧,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平,女,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被告:窦骁东,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被告:上海凯宝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支行与被告徐平、窦晓东、上海凯宝运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支行撤诉处理。
  本案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蔡秀林

书记员:陈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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