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
负责人:徐琼,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伟,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婧,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佳阳,男,1976年5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被告:陈天美,女,1978年8月22日出生,布依族,户籍地贵州省六盘水市。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支行与被告林佳阳、陈天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支行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 静
书记员:王佳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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