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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负责人:王盛华,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远,197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双峰山路XXX号一米阳光3幢32-8号3幢32-8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诉被告姚远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以继续协商为由,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撤诉。
  本案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杨海华

书记员:陈  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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