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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与倪素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陈俊,支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伟,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素慧,男,1980年5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与被告倪素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负担。

审判员:陈梦琪

书记员:沈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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