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平湖市兴平标准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姚其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嘉秀,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斌,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胡劼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周声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第三人:上海上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洪山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周声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三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正平,上海市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书健,上海市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平湖市兴平标准件有限公司与被告雷某、胡劼岷、周声斌股东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2018年7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平湖市兴平标准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邵宁宁
书记员:赵冰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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