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平潭盈科盛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福建省。
执行事务合伙人:盈科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赖满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琰,上海茂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安,上海茂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刘松鱼,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
被申请人: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
被申请人:林顺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平潭盈科盛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申请人刘松鱼、程某、林顺毅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松鱼、程某、林顺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916,009.3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刘松鱼、程某、林顺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916,009.3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吕 静
书记员:童 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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