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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素梅、曹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平素梅,女,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娟,河北孙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曹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易县。
被申请人:陈伟丽,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易县。
被申请人:樊树来,男,汉族,1978年12月11出生,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易县。

申请人平素梅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曹某某、陈伟丽、樊树来名下的100000元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平素梅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并以此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提交的材料显示,2017年6月18日,被申请人曹某某、陈伟丽申请人借现金10万元,被申请人樊树来是连带保证人,有借条、收到条和担保借款合同,主张至今未还清,且已提供担保,故,申请人平素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曹某某、陈伟丽、樊树来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平素梅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章红彬

书记员: 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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