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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萍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平萍,女,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胜开,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利靖,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
  原告平萍与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原告平萍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平萍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平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平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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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黄鼎锋

书记员:宋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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