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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贵根与丁纪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平贵根,男,196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美,上海一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廷祥,上海一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纪忠,男,195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心德,上海创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祥玮,上海创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平贵根与被告丁纪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2月20日因需进一步搜集证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贵根撤回起诉,均属自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贵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平贵根负担(已付)。

审判员:王  亚

书记员:魏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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