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平远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平远县妇女儿童医院),住所地广东省。
法定代表人:林通。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恩泽,广东世纪华人(梅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拉赫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法定代表人:BRADLEYSCOTTJOHNSON,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双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双龙,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罗志林,董事长。
上诉人平远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平远计生中心)为与被上诉人拉赫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赫兰顿公司)、原审第三人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83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合同解除权为形成权,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即解除,除非做出解除意思表示的一方在通知到达对方前撤回或者双方达成继续履行的合意。本案根据平远计生中心提交的《通知函》及寄送凭证,平远计生中心于2018年11月8日曾向拉赫兰顿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该通知于2018年11月9日送达拉赫兰顿公司。涉案融资租赁合同于拉赫兰顿公司变更请求权基础为加速到期之前是否已经解除,尚需进一步查明。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8345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347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周 欣
书记员:崔 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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