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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_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禄检刑检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年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31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禄丰县,住禄丰县****村委会****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被禄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禄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月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6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年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其本人所有的云E2****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楚姚线0公里500米处红绿灯岔路口时,所驾驶车辆与王某某驾驶的云EF****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年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6.88mg/100ml(乙醇/血)。交警部门认定,年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电话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户口证明、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单及检测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2.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年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应折抵应本案无证驾驶被行政罚款缴纳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禄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晓峰

2021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年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5331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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