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二部刑诉〔2020〕Z574号
被告人年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200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学生,现住安徽省怀远县**镇**路**楼**单元**号。被告人年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日被怀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年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购买京东账号及手机号、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资料,登陆京东商城网络平台并采用微信支付的方式购买品牌运动鞋、衣服等商品。待收到货物后,被告人年某某利用京东商城“闪电退款”业务规则,无理由向京东商城申请退货、退款,并提供虚假的退货快递单号,被害单位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01室)在未收到退货的情况下先行向被告人年某某的微信支付账户全额退款。被告人年某某将商品在得物、NICE等平台出售牟利。经统计,被告人年某某采用上述方式骗取京东商品累计价值人民币133157元。
2020年9月21日、11月30日被告人年某某家人分两次退赔损失人民币1405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单位员工田某某的陈述;
3.证人赵某某、邵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小云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年某某现羁押于怀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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