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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某某贪污案起诉书_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年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2197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居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乡**庄**街**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15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贪污罪2020年6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丰润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年某某自2013年6月至2018年7月任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乡卫生院医保专管员兼药房收费员,负责该卫生院医疗保险报销相关工作。2017年4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年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该院医保报销系统录入28人次虚假住院信息,骗取医保资金共计46691.70元,上述款项年某某除用于请客吃饭外,其余约40000元存放于自己办公室铁皮柜内。

案发后,被告人年某某通过唐山市丰润区**乡卫生院退回唐山市丰润区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医保违规款人民币44884.55元,剩余人民币1807.15元上缴中国共产党唐山市丰润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年某某作为时任唐山市丰润区**乡卫生院医保专管员兼药房收费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医保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年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秋华

检察官助理:徐付萍

(院印)

2020年6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其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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