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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某某开设赌场起诉书(公开版)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862号 

  被告人幸某某,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21985********,汉族,专科毕业,籍贯四川省青川县户籍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路**号**院**幢**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幸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份至2019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幸某某利用手机微信群,组织徐某某、周某某、朱某某、陈某甲等人通过“**棋牌圈子”APP,以“平湖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以收取房间费的形式从中获利29748元。

另查明,被告人幸某某已退缴非法所得297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证明、案发经过、微信截图、微信交易记录明细、扣押决定书、退缴凭证、入所人员身份核查系统查询记录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周某某、朱某某、陈某甲、庄某某、陆某某、陈某乙伟的证言;

3.被告人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幸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抽头获利2974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某某

检察官助理:陈某丙

(院印)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幸某某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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