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
法定代表人:何新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安娟,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毛寄文,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鸿洋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谢虹。
被申请人:鋆馨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凌军。
申请人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鸿洋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鋆馨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鸿洋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鋆馨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05,051.8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鸿洋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鋆馨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05,051.8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 柟
书记员:李 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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