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吴小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科珏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闵行区。
负责人:骆涛。
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科珏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于 是
书记员:冯佳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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