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蔡晓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溪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沈平。
被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溪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徐婷姿
书记员:白婷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