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蔡晓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上海天闻世代(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南婷,上海天闻世代(杭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童欢充气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胡达勇。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旭东,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童欢充气制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以与被告上海童欢充气制品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与上海童欢充气制品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莉莎
书记员:邝梦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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