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蔡晓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上海天闻世代(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南婷,上海天闻世代(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艺飞雕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涛。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哲臻,上海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艺飞雕塑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复制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审理中以本案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佩瑶
书记员:钱建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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