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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品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恬,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成涛,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品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XXX号XXX幢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吴挺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晨尧,男。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品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19)沪0115民初93587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相同、所涉法律关系相同,区别仅在于原告主张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不同。现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予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9)沪0115民初93587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徐弘韬

书记员:宫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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