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涛,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丽,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明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姣妍。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明茜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婷姿
书记员:黄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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