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涛,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颜兢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颜婷。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颜兢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于 是
书记员:袁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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