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朋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彭雪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金铃,广东金石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倩,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鸿洋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谢虹,董事长。
原告广东朋发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鸿洋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原告广东朋发物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东朋发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朱筱菁
书记员:阮智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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