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粤财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曾忠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欣,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华,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八道(厦门)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被申请人:北八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210号15层。
申请人广东粤财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八道(厦门)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北八道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1,709,189.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2018年12月10日,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八道(厦门)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北八道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1,709,189.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 军
书记员:童 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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