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美某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好,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鹏,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美某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广东美某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且陈某某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美某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免予收取。
审判员:周恒阳
书记员:张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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