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金科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华夏陶瓷博览城XXX号。
法定代表人:李朝霞,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贺,广东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鸿洋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谢虹,职务不详。
被告:鋆馨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凌军,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云,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金科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鸿洋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鋆馨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受理后,因公告程序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广东金科陶瓷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广东金科陶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金科陶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广东金科陶瓷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崔超豪
书记员:李 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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