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山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负责人:张小芸,该支行行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建芳,女,196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传彦,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山支行因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6民初31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山支行上诉称,案件纠纷系由案外人北京中金秉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未能如期兑付被上诉人所认购的基金产品所致,被上诉人与案外人签订的《北京中金秉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第七十五条约定“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则均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该会当时仲裁规则仲裁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将本案移送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案件为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山支行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金山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孙雪梅
书记员:倪冯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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