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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起牛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量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反诉原告:广州一起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向川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慧娟,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被告:上海量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高婷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欣皓,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波,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反诉原告广州一起牛科技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上海量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反诉原告广州一起牛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州一起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审判员:吕燕娜

书记员:陈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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