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三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玄启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森源,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妮,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被告:李巧云,女,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
原告广州三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李巧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原告广州三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6日以各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广州三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三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0元,由广州三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林佩瑶
书记员:沈伟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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