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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三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魏军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广州三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玄启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森源,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妮,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远冉,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军伟,男,198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原告广州三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魏军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广州三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三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三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钱建亮

书记员:邓怡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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