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佛朗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负责人:侯周圆,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煜章,上海国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国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许国庆。
原告广州佛朗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分公司与被告上海金国物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广州佛朗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佛朗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分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免交诉讼费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佛朗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景锋
书记员:洪 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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