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佳华影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忠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占全,北京市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天,北京市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XXX号XXX号楼501-3。
法定代表人:米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晨辉,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景山,男。
原告广州佳华影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广州佳华影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佳华影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州佳华影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加平
书记员:杨 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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