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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陆泓清与上海脉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波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陆泓清,男,1997年5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翔,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秀铃,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婷,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上海脉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盛夏路XXX弄XXX号XXX-XXX楼。
  法定代表人:王傲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炯,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丹,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波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游寅嵘,职务不详。
  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2018)沪0115民初15279号之一行为保全的民事裁定,陆泓清、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多公司)不服该裁定,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提交了行为保全复议申请书,要求本院撤销该裁定。
  复议申请人陆泓清称,原、被告之间系合同纠纷。申请人已与原经纪公司解约,由经纪公司派遣原告至全民直播平台的模式已无法继续,且申请人已签约新的平台,无法同时为两家直播平台进行直播,故继续履行其与被申请人上海脉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脉淼公司)之间的合同,不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人身义务亦不适于强制履行,故强行要求申请人停止直播只会影响申请人的生存权利,无益于纠纷的解决。
  复议申请人华多公司称,首先,本案为合同纠纷,合同具有严格的相对性,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具有相对性。复议申请人没有与陆泓清、脉淼公司建立任何合同关系,脉淼公司没有向复议申请人提出任何诉讼请求,本案将来的生效判决也不会确定华多公司任何法律义务,故在案件实体判决作出之前,法院以诉中裁定的形式对复议申请人课以强制性的消极义务,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也超出了人民法院在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范围。其次,复议申请人与陆泓清没有开展合同关系,复议申请人平台上开播的网络主播没有叫陆泓清的,复议申请人也不具备履行裁决的可能性。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已经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一个具有理由和依据的严肃争议,被申请人与申请人陆泓清签订的协议尚未期满,合同对双方具有拘束力。本案属于私权范畴,本院没有发现本行为保全将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可能。因此两复议申请人要求本院撤销该裁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难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陆泓清、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审判员:唐墨华

书记员:朱晓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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