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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耿卫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绍武,广东昀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耿卫生,男,196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海荣,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耿卫生、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原告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范静波

书记员:杨  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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