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绍武,广东昀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毓东,广东昀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偃师市兴锋制鞋厂,住所地河南省偃师市。
投资人:史江涛。
被告:偃师市城关镇首阳东路春红鞋行,住所地河南省偃师市。
经营者:宗春红。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海荣,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偃师市兴锋制鞋厂、偃师市城关镇首阳东路春红鞋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原告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范静波
书记员:杨 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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