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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坚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谐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坚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森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谐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XXX号二楼C18-15室。
  法定代表人:杨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纪明,上海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立志,上海瀚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广州坚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0民初228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广州坚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控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本案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网络服务器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故无论依据侵权行为地还是被告住所地均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据此请求将案件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系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根据上述规定,被上诉人可以选择向侵权结果发生地,即被侵权人住所地的法院起诉。因被侵权人即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杨浦区,故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易  嘉

书记员:陆凤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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