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坚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森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优嘉利品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浦东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张世珍。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纪明,上海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坚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坚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优嘉利品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浦东分公司(以下简称优嘉利浦东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33846号一审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坚和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33846号一审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坚和公司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控侵权的网络服务器也位于该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应以被告住所地、被控侵权行为地作为本案的管辖地,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为发生在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优嘉利浦东分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专有使用权,且与著作权人李昊签订有协议,是涉案作品财产性权利的专有被许可人。优嘉利浦东分公司以坚和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ZAKER网上转载上述作品为由,起诉至一审法院,而优嘉利浦东分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属一审法院辖区,一审法院据此对本案行使管辖权,于法有据,并无不当。据此,本院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杨馥宇
书记员:胡 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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