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天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郭忠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昊昶,广东穗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易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广州天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易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广州天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天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奚 鹏
书记员:房昳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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