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LITRACY,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航,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郴州市淘优品服装城,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
法定代表人:胡玉慧。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宜婕,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郴州市淘优品服装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2019年12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潘希豪
书记员:钱建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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