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市丙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丙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江,广东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雨辉,广东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墨隆(上海)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西一路XXX号XXX幢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吴其南。
原告广州市丙林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墨隆(上海)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丙林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广州市丙林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馥宇
书记员:徐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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