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伟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吴伟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相瑞,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步权,上海瑞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广东湘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聂新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骞,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伟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湘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5日裁定移送本院处理,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2018年5月15日,经当事人同意,并由本院院长批准,延长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三个月。2018年7月10日,本院受理被告提起的反诉。此后,被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内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反诉原告)广东湘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反诉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杨惠星
书记员:李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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