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市伯特莱鞋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奚明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准强,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卡洛伊(上海)鞋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潘洪高。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伯特莱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卡洛伊(上海)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无法向被告直接或邮寄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以下无正文)
审判员:王晓蕾
书记员:杨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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