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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成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与远成快运(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广州市国成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熊文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林,广东今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远成快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黄世阳。
  原告广州市国成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远成快运(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国成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原告自2017年起为被告关联企业深圳世阳快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世阳公司)、中山世阳快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世阳公司)、佛山世阳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世阳公司)、东莞世阳快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世阳公司)、广东远成快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远成公司)提供通讯服务。嗣后,原告按约履行服务义务,但是被告各关联企业未能如期付款。2019年4月28日,原告与被告各关联企业进行结算。深圳世阳公司确认尚欠原告款项人民币15,535.66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中山世阳公司确认尚欠原告款项33,071.70元,佛山世阳公司确认尚欠原告款项53,081.50元,东莞世阳公司确认尚欠原告款项22,596.84元,广东远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款项108,666.98元。2019年5月27日,经原告催讨,上述被告各关联企业分别向原告出具付款计划,但是均未按约向原告支付相应费用。2019年8月20日,因被告及其关联企业经营调整,被告向原告出具《付款计划》一份,确认被告合计拖欠原告款项232,952元,并列明付款期限。但是被告仍未按照《还款计划》执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拖欠款项232,95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2020)沪03破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被告远成快运(上海)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故本案应移送至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汤宗辉

书记员:汪  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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